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为进一步深化社会公众对“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积极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诉源治理工作,全国住建联调委公众号陆续刊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十问十答”系列文章,以飨读者。(本文来自公众号:全国住建联调委)
01.
什么是“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从制度层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顶层设计。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有关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自2019年起会同中央有关单位推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抓总、各中央部委条线汇总,在中央层面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横向对接十多个部门行业,纵向贯通省、市、县、乡四级的矛盾纠纷在线调解平台,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解决类型化纠纷方面的优势,在法治轨道上强化类案多元化解、减少类别性纠纷发生,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该机制的主要内涵是:一是对接主体为“总对总”。最高人民法院为其中一“总”,其他中央有关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为另外一“总”。二是具体方式为线上调解。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其他单位建立行业在线调解平台或直接使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平台线上开展调解。三是主要内容为诉前调解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征得当事人同意,向经“总对总”确认的调解组织委派案件。调解组织通过线上平台开展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继续到法院申请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同时,当事人也可不经人民法院,直接向“总对总”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02.
全国层面“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目前进展如何?
答:据了解,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与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14家单位建立“总对总”机制,对接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数量从2020年的566家、2350人,增长到3万家、6.9万人;合作单位接受法院诉前委派调解案件数从4324件增长到274万件,“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成效显著。
03.
为什么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
答: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事多面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据统计,近年来到法院申请立案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且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房地产估价等纠纷专业性、技术性强。因此,在本领域推动建立“总对总”机制,目的是借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号召力和影响力,集中组织行业专业队伍,通过规范管理和专业优势来保障调解结果的合法、公正和有效,推动相关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和源头治理。
做好这项工作,一是有利于化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民事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居”生活的美好期盼;二是有利于从根源上减少行政纠纷,减轻行政机关压力;三是有利于从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中反推出行业立法、执法和政策管理的薄弱环节,梳理形成可行的治理举措建议,推动从制度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纠纷的产生,更好服务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04.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目前进展如何?
答:据了解,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建立机制。联合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28日共同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3〕358号),明确了住建领域“总对总”相关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内容和要求等。二是开展试点。2023年10月10日,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法函〔2023〕275号),选取北京、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广东6个试点省份,开展为期一年的诉调对接工作试点。三是组建机构。指导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5家全国性行业协(学)会,共同发起成立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住建联调委),具体承担对“总对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四是建立队伍。截至2024年4月底,指导全国住建联调委组建了86个调解组织和2075名调解员队伍,已全部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五是建章立制。指导全国住建联调委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调解组织暂行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调解员暂行管理办法》,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六是部署推进。2023年底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把诉调对接试点工作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重点工作之一。2024年1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联合召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试点工作推进会,部署加快推进试点工作。七是开展培训。2024年4月11日至13日,指导全国住建联调委在厦门举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第一期调解员培训班”,来自试点地区的调解员和其他地区热心调解工作的行业专业人员等60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期间,全国住建联调委组织了考试考核,并为通过考试考核的调解员颁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总对总’诉调对接调解员证书”。
截至2024年4月底,“总对总”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委托和自收调解案件数已达2400余件,案涉争议金额超过26亿元。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指导全国住建联调委进一步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管理监督与培训指导,积极开展典型案例评选、“住建说法”普法视频宣传等活动,不断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为全面铺开“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同时,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建设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纠纷化解专家人才库和案例库,为住建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业支持。
05.
调解组织如何申请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调解组织暂行管理办法》,申请纳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全国性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将调解组织名册报送至全国住建联调委审核,通过后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申请纳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地方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名册应当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全国住建联调委审核,通过后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其他非试点省份的调解组织,在试点期内也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纳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06.
调解员如何申请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调解员暂行管理办法》,调解员可向纳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调解组织提出申请,由调解组织审查其是否符合聘任条件并决定是否予以聘任。全国性调解组织聘任调解员后,应当及时将调解员名册报送至全国住建联调委审核,通过后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地方调解组织聘任调解员后,应当及时将调解员名册报送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全国住建联调委备案,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07.
调解是否收费?
答:财政经费保障为主,市场化收费为辅:(一)对立案后人民法院委托的案件和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的案件,所产生的调解费用,原则上由相关法院和住建主管部门通过争取本级财政经费予以保障。
(二)对人民法院委派及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商事类案件,调解组织可以在人民法院与住建主管部门指导下积极探索市场化收费方式。调解收费标准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调解收费一般不应超过人民法院受理同类民事案件诉讼费标准;对于争议标的数额较小的案件,可以按件收费。
08.
纠纷当事人如何申请调解?
答:当事人可选择以下方式申请调解:
(一)当事人可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点击“提交纠纷”,填写纠纷基本信息并点击“提交申请”,选择调解员后点击“确认”即提交成功。
(二)当事人可选择向纳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调解组织线下申请调解。调解组织根据其调解规则,开展案件调解。调解组织将根据当事人意愿,选择是否将案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无论是否录入,不影响双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如对选择调解组织有困难,可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向全国住建联调委提交调解申请,全国住建联调委根据其案件受理流程,向当事人推荐调解组织开展调解。
(四)当事人也可将民事纠纷提交至人民法院并提出接受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或委托给调解组织开展调解。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调解原则上不公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对调解案件相关情况应当保密。
09.
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依据和主要流程有哪些?
答: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调解员暂行管理办法》和所在调解组织制定的调解规则、调解员守则等规定要求。
调解流程主要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调解组织指定受理案件后,可通过远程视频或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笔录。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司法确认时,调解员应协助当事人发起司法确认;未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可告知当事人选择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具体需要遵循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调解流程和调解组织制定的调解流程。
10.
对纳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如何进行激励和管理?
答:全国住建联调委将协助住建主管部门探索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绩效评估激励体系,对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纳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调解业务,接受当事人、调解组织管理机构(如全国住建联调委)、住建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等的监督。
如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出现违规行为,全国住建联调委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将其从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名册中除名等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